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地震
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1994年10月26日)
市地震局:
你局京震局函(1994)3号“关于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科技开发中心接受委托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收取报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字执行。
市地震局科技开发中心应持本批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