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主管部门的批件;
(二)验资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学历证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个等级。
各级的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资质,由市、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轻工总会批准;
(二)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批准;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上报或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撤销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到本市承包、分包室内装饰工程,应持《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当地市(地)以上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验证登记,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包设计、施工工程。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级以上(含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造价的50%。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三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