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2年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02年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通过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创造新的室内环境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从事室内装饰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查上报和确认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室内设计、施工工程的招标投标;
(三)监督检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的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工程质量,查处设计、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凡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