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要遵守居住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严禁乱拆、乱搭、乱建。对楼房的承重结构、构件和暖气、煤气。上下水、供电、通讯设施设备等,要按规定使用。需要拆改的,须经管房单位或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故障、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售房回收的资金,产权属性不变,在归还建房贷款、借款后,纳入相应的住房基金,专户存入政府委托代办房改金融业务的房地产信贷部,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各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擅自降低售房价格、变相化公为私和倒卖公有住房从中牟利的,由房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除补足房价款,追回非法所得,按房价款处以2倍以下的罚款外,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用不满5年擅自出售、出租或变相出售、出租的,原售房单位有权收回住房或向出售人追缴其原购房价和市场价的差额部分,并由房改部门对出售人处以房价款)至2倍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房出售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及市属(含市)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售办法、计划,报市房改部门审批;区县直管公房和区县属(含区县)以下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办法、计划,报区县房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售房审批程序:
(一)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定售房办法,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房改办审批。
(二)房改办审查其售房办法及售房资格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评估机构根据房改政策、房屋评估办法及售房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书。
(四)房改办依据售房政策及评估办法认定评估结果。
(五)房改办审查、批复单位售房办法。
本办法公布后,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要限期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新老政策的衔接。凡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按部分产权出售的公房,仍可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也可经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同意,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