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如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使用本人和直系亲属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或申请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职工使用政策性贷款交付的购房款部分,不享受一次性付款减收20%的优惠。
第四章 权属、权益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微利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付清房款住满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售价和租金按届时政府的规定执行,原产权单位和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或租用权。以届时标准价出售、出租给原产权单位或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收入归个人所有。进入市场出售的,在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以届时标准价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仍可按届时的标准价购买一套住房,但不再享受首次购房优惠和工龄折扣优惠。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优惠购买公有住房,应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5区范围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市政府统一颁发;桓台、高青、沂源3县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县政府统一颁发。
一次付清房款的,产权证书由购房人自行保管;分期付款的,未付清房款前,产权证书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保管,付清房款后交给购房人保管;用抵押贷款购房的,未还清贷款前,由发放抵押贷款的金融部门保管,归还贷款后交购房人保管。
出售、出租、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第二十三条 分期付款期间,如购房者调离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继续付款。如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不继续付款的,其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已付房款扣除折旧后退还;如购房者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的,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 公房出售后,分户门以内,属住户自用的部位和自用的设备,由住户自行管理维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维修基金,其利息收入用于此维修,不足部分按住户面积比例分摊。
职工购房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10年内出现的结构质量问题,由原售房单位负责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