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首次购房优惠。本办法实施3年内职工首次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给予负担价10%的优惠,以后每年减少2%,5年后全部取消。
(二)工龄折扣优惠。1994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2.80元,工龄折扣总额按职工购房时夫妇双方的实际工龄合并计算。
离退休职工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因公死亡职工的工龄,从其参加工作到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病亡职工的工龄按病亡时的实际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其实际工龄增加30%计算。
(三)付款优惠。职工优惠购买住房,可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
一次付清房款的,按实际售价的20%给予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交10%,给予实际售价2.5%的优惠。分期付款年限,新房最长不超过1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8年。分期付款部分,按银行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价格,根据房屋所处地段、朝向、楼层、结构和装饰等因素增减后区别计价。
(一)地段环境调剂系数:一类地段100%,二类地段97%,三类地段94%(地段区域划分参照市政府淄政发[1993]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住房朝向调剂系数:东西朝向的楼房为98%,一套住房,房间全为背阴的为96%,·南北朝向的楼房为100%。
(三)楼层、结构装饰等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超过附件一标准的按其建安成本及质量评估定价。
第十八条 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价款的计算程序:
(一)负担价×(1一折旧率)×(1一首次购房优惠率)×(1±楼层调剂系数)×地段环境系数×住房朝向调剂系数;
(二)抵交价×(l一旧房折扣);
(三)售房基价=[(一)十(二)]一工龄折扣总额;
(四)阳台售价=(三) ×阳台面积/计价系数;
(五)附属房或附属物售价,按其建筑成本的30%评估确定;
(六)超过附件一标准的设施设备的评估价格;
(七)住房的实际售价=(三)×住房的建筑面积+(四)+(五)+(六);
(八)应交购房款=(七)×(1-付款优惠率)。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必须“以质论价”,“先评估,后出售”。按市政府淄政发(1993)45号文件规定,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改办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