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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第十条 优惠购房限额建筑面积标准。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以自住为目的,以户计算,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
  限额建筑面积标准:职工购房以承租人夫妇双方享受待遇高的一方核定。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工5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70平方米,地市级干部90平方米,在此基础上上浮50%。享受相应职务待遇的知识分子,由其所在单位参照鲁发(84)21号文件精神执行,超过限额建筑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收房款。市场价逐年测算,定期公布。
  优惠购房限额建筑面积标准,适用于本《实施意见》出台前的住房,不作为今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售房价格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分为标准价、微利价和市场价。
  向高收入家庭售房,实行市场价;向一般收入家庭售房,实行微利价。根据目前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向一般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标准价。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微利价含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微利和税金等8项因素。
  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组成。
  微利价、标准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算,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1994年我市优惠出售的公有新住房负担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砖混一等283元;砖混二等218元;抵交价179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竣工并已租用的住宅,按购买当年同类同等新房的负担价乘以成新率计算,每年折扣2%,最高不得超过负担价的40%。
  购买旧公房抵交价给予适当折扣,根据使用年限,每年折扣1%,最高不超过新房抵交价的20%。
  出售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最低限价(不含付款优惠),楼房100元,平房80元。
  第十五条 已封闭阳台和未封闭阳台的出售单价,分别按住房实际售价的40%和20%计算。
  地下室、储藏室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的出售价格,按其建筑成本的30%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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