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园林公共绿地登记、确权的若干意见
(沪土发[1994]103号)
各区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管理,保证园林公共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根据国家土地局(1991)国土籍字171号文件和《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
本规定所称:园林公共绿地指: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绿化带、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园林管理的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统一向土地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对有批准用地文件的持批准用地批文,进行申报,对本无批准用地文件的,由用地单位说明用地来源情况,并经上级主管机关鉴证后再进行申报。
三、确权:
1、对于依法办理过征用、划拨手续,现由园林管理部门在管理、养护的各类公共绿地、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土地使用权属园林管理部门。经申报、审核、确定用地范围后,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2、对无批准用地文件,但长期以来一直由园林部门在管理,养护的公共绿地,现四周已有围护设施,境界范围清楚,无矛盾纠纷的公共绿地,土地使用权确给园林管理部门。
3、道路规划红线外两侧,城镇居民新村街坊外,由园林管理部门投资,建设,管理养护的街道绿地、绿带、土地使用权确给园林管理部门。
4、集镇新村居民点街坊内,除房管部门管理养护外,凡属园林管理部门投资、管理、养护或由其它房屋管理单位移交给园林管理部门养护的公共绿地,土地使用权确给园林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