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
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52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
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市农行协商,本市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的管理费自1994年1月起按信用社各项业务收入的2.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