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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印花税汇缴及代售许可证和代扣专用章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印花税汇缴及代售
许可证和代扣专用章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4]95号 1994年11月1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和两个税务机构分设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确 保汇缴,代售、代扣、印花税收人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印花税汇缴许可证,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及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更换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汇缴许可证,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1994年度仍继续使用,待1995年1月1日起更换有地方税务局印章的新许可证。新的印花税汇缴许可证,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印花税代扣专用章1994年仍延续使用,待1995年1月1日起更换新章(式样见附件),其专用章直径为2.5厘米,字体为仿宋体“口口口口口”为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名称或简称。“×××××”为代扣印花税责任单位名称或简称。代扣专用章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统一刻制,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抓紧时间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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