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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后增设和调整的医疗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医院实行“总量控
制、结构调整”后增设和调整的医疗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沪卫公医[1994]第12号 1994年7月22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文,自1994年7月1日起,在本市各级医疗单位(含企业、部队医院)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办法,办法增设和调整了部分医疗收费。现就公费、劳保病人的这部分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通知如下:
  一、这次增设的诊疗费和护理费(老年护理医院的护理费仍按原规定自理)列入公费、劳保经费报销范围,各医院对指定就诊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及特约记账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应作记账结算处理。
  二、原规定可报销的治疗、检查项目,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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