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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994年全省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994年全省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鄂政发[1994]9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央提出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推进依法行政,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1994年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执行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执行情况。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执行情况。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检查与本地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热点问题。
  二、方法步骤
  这次执法检查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自查为主,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各地各部门要迅速行为,做好安排,认真自查。各地市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10月中旬完成重点抽查工作。检查要注重实效,不要搞形式主义,避免走过场。要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突出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各地市州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在抽查结束后,将这次执法检查的报告于10月下旬报省人民政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随时准备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的视察。
  三、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这次既要检查具体行政行为,也要检查抽象行政行为,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或修改。要针对严重削弱农业基础地位、侵犯农民利益、滥占耕地、社会治安状况等突出问题,认真查处执法不严和执法犯法行为,以及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和复议、应诉的情况。要通过检查完善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使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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