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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
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23日 京财商[1994]1442号)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业系统中从事饮食服务,食储运输业务的按规定交纳营业税的独立核算企业,其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的营业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商业企业内部从事饮食服务、仓储运输业务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营业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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