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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同志
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86号)


省政府各部门:
  社会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全省性社会团体一经民政厅核准登记,便具有独立的地位。目前,领导同志兼任全省性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数量较多,且呈增加趋势。为了贯彻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独立作用,同时,为了有利于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行政领导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各单位要认真地组织一次清查,对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在今年内辞去所兼职务。
  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使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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