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91号)
近年来,我省电力工业发展较快,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也取得了良好成绩。但是,在一些地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仍很严重,少数地方甚至呈上升趋势。为迅速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省政府的部署,从现在起至春节前,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力工业在发展我省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电力设施在电网安全运行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同“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紧密联系起来,增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定期了解情况,及时解决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领导。要健全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专班,完善责任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切实发挥组织指导作用。
二、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
各地要抓住全省继续开展严打斗争时机,掀起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高潮。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案件的侦破工作。特别对1993年以来发生的影响大、危害严重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专案专办,一查到底。要把经常发案的区段作为这次斗争的重点,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尽快扭转局面。对那些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严重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头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要通过这次专项斗争,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上升的势头遏制住。
三、下大力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堵塞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各地工商、物资、供销等部门要和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协同动作,按照《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对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再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对违法收购赃物的站点,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在水电、火电和输变电工程工地附近设点建站的,要一律取缔;同时决不允许任何站、点收购供电等专用器材。全面整顿结束后,各地要注意巩固整顿成果,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建立定期检查、监督制度,使堵塞销赃渠道的工作经常化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