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
退离老积极分子生活补贴和实行医疗统筹的意见
(1994年9月28日)
市政府:
根据市人民政府对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医疗补助问题的请示》批复的精神,现决定提高居委会干部和退离老积极分子的生活补贴标准;对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干部和退离老积极分子实行部分医疗补助统筹。两项补助经费由市、区(县)、街(乡镇)各负担三分之一。
对离开居委会工作岗位不够定期补助条件的居委会干部,给予一次性补助。为了便于工作,这次作了原则性统一规定,其资金按原开支渠道执行。
家委会干部补助标准应参照此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属单位解决。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在职居委会干部补助标准:
1.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主任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100元;副主任和委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90元。
2.离退休人员担任居委会主任。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5元提高到90元;副主任和委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5元提高到80元。
二、已退离居委会的老积极分子补贴标准:
1.连续在居委会工作满15年至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补贴30元。
2.连续在居委会工作满21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补贴40元。
3.连续在居委会工作满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补贴50元。
三、离开居委会工作岗位一次性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