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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
  1.锅炉房、供暖设备及供暖系统的图纸、资料齐全。
  2.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3.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四、自行供暖单位
  1.供暖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供暖管理工作的资历,能管理本单位锅炉供暖工作。
  2.有明确的供暖管理部门,有专业的专(兼)职供暖管理人员。
  3.有与供暖任务相适应的供暖维修人员和司炉带班人员。
  4.有足够的供暖运行资金和维修、更新费用来源。
  5.供暖设备图纸、资料齐全。
  6.各种运行参数有检测,记录完整。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

单位资质审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供暖字[1994]第57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供暖办公室,修建一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确保冬季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审工作程序
  1.供暖单位需持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于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到市、区、县供暖办进行资审登记并领取有关表格资料。
  2.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市第一房屋修缮管理公司、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所属供暖单位,到市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查。其它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均到所在区、县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3.供暖单位按规定填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和《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及其他表格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供暖办资审。
  4.市、区、县供暖办收齐上述资料后,根据《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尽快进行审查。随后按资审对象所具备的条件,分别发给《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
  5.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的供暖锅炉,或对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实施供暖,或总供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进行初审后,应将有关资料报市供暖办审批,其它供暖单位经各区、县供暖办审查后即可发证。
  6.各供暖单位经首次资审发证后,每年9月30日前应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填写《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上述年度登记表上加盖复审单位公章,原发《锅炉供暖证》继续使用,复审不合格的,原发《锅炉供暖证》可以改为《临时锅炉供暖证》或收回《锅炉供暖证》,原使用《临时锅炉暖证》的单位,经复审合格,可以发给《锅炉供暖证》,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收回其《临时锅炉供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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