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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修建一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住宅锅炉供暖单位:
  现将《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的管理,保证冬季正常供暖,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含地热)为居民住宅供暖(含住宅与办公、住宅与工厂等混合供暖)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分别向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办公室(以下简称供暖办)申请资质审查。
  第三条 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按照承担供暖任务的情况分类进行审查。具体资审条件见《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分类标准》(附件一)。
  第四条 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1.由供暖单位的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2.由供暖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年度登记表》、《现有供暖设备调查表》等;
  3.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 经资审合格的供暖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锅炉供暖证》。
  经资审基本具备供暖条件当年可以进行供暖的单位,由资审单位发给市供暖办统一印制的、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锅炉供暖证》。
  资审不合格当年又不能进行供暖的,由负责资审的单位通知其主管单位,对供暖单位进行更换或调整,使其具备供暖条件或基本具备供暖条件。
  第六条 已领取《锅炉供暖证》或《临时锅炉供暖证》的供暖单位,均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到原资审单位登记备案,接受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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