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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林木种苗质量,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含果、桑)以及观赏的苗木木本花卉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生产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专业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以及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园林、绿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林业部门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市林木种苗工作;
  (二)本市造林绿化所需林木种苗的引种和保存;
  (三)确定本市应推广的树种和品种(系);
  (四)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林木良种基地的规划布局、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五)本市范围内林木种苗的检验和检疫;
  (六)审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县(市)和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辖区内各类测定林、试验林、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的生产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下达的任务建立示范苗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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