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四条 检查考评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半年自查与抽查。每年7月上旬,各部门要按第十三条的要求自查目标管理工作情况、目标执行情况,有进度要求的要对照进度要求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由其责任人签名后报省政府,抄送组长单位,组长单位综合情况后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各组长单位进行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执行的情况,对需要调整的目标,作必要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于7月下旬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综合报告报省政府。
  (二)年终考评。于次年1月20日前,各部门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的报告书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省政府,同时抄送各组长单位和省直机关工委(目标考评自查表式样见附表2)。
  次年1月25日前,省政府目标管理考评小组对各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于1月30日前,将各部门的考评情况及各组综合情况向省政府写出考评情况报告。
  次年2月1日到2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各考评小组的考评情况建议报告和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评分,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目标任务的严肃性,除半年检查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年初制定目标存在的问题或全省工作发展的需要,对少数目标任务作必要调整外,一般不对目标任务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基本分总计为100分,主要指标、职能目标得分按该项目执行情况与其基本分值之比计算;保证目标按省直机关工委提供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共同目标的计分办法见第八条。
  (一)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项目的计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00-119%的项目,按该项目分值的满分计分;
  2、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20-149%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分值上加10%计分;
  3、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50%以上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分值上加20%计分。
  (二)未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因国家和省调整政策应取消或减少目标任务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计分;
  2、因其他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经批准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100%计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