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按第八条(一)的考核内容第8项要求出席会议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7)以上各条所扣分值均从目标责任单位的总分中扣除。
第九条 每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将《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工作任务分解并下达到各地、各部门,各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工作的任务作为必保目标纳入部门工作目标方案;分解到各市、地、州的任务目标,各地也要作为必保目标纳入本级政府目标中或列为重要政务督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检查。
第十条 制定目标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要求制定出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省政府,抄送组长单位。各部门提出的目标初步方案中有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责任人均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对各部门制定的目标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方意见后,制定出省政府各部门当年目标责任明细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正式分解下达各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在接到省政府分解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任务的实际,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二级单位和处、科,直到个人。并将分解到处一级的情况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备案。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二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半年自查和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组织抽查、年终全面考评三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一)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各协办单位配合情况;
(三)目标管理情况:
1、一把手亲自抓目标管理工作,重大问题集体研究,确定处室人员负责日常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
2、目标项目全面分解,落实到人的情况;
3、内部目标运行是否有健全的监控、管理制度及坚持执行的情况;
4、是否制定有内部目标考评奖惩办法和执行情况;
5、是否按要求向组长单位和省政府报送有关材料;
6、目标管理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