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经济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工作目标要统一使用现行经济指标。
第七条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含三项。第一项为业务目标(主要工作指标),计50分,主要是指国家对省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体现各部门职能职责的业务指标。第二项为职能目标,计35分,主要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各项指标和围绕政府总目标而开展的工作,是指各部门行业管理职能工作(第一、二项目标制定样表见附表1)。第三项保证目标,计15分,由省直机关工委制定。
第八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的共同目标,实行否定记分法。
(一)考核内容:
1、认真执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有关决定,凡文件中有明确贯彻落实、办理要求的事项;
2、认真办理省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省长办公会决议,要求各部门或有关部门限时办理、报告办理结果的督办事项;
3、认真办理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及其他交办事项;
4、坚持机关昼夜值班,保证与省政府的联系畅通;
5、认真做好目标管理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6、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2)2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执行15天办文制度,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7、按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8、按通知要求出席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会议(即按通知要求的出席人员、时间出席)。
(二)考核办法和标准:
1、各目标责任单位按考核内容规定的事项于每年底检查时逐项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共同目标完成情况表》(式样见附表3)报省政府。
2、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办公厅有关处室对共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
3、考核扣分标准:
(1)第八条(一)的考核内容1项中凡有1件文件未办理,2-4项中有1项未办理,扣2分;
(2)第八第(一)的考核内容1项中有1件文件和2-4项中有1项办理不合要求的扣1分;
(3)目标管理工作中,凡目标未分解落实到人头的扣0.5分;凡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的扣1分;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的扣1分;
(4)公文处理工作方面,按各部门公文办结率与要求达到的公文办结率的差值进行否定计分,每差1%扣1分;
(5)信息反馈工作方面,主要按采用数进行计算,采用数每差10条,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