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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四川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川办发[1994]80号 1994年8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发扬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目标管理体系各个层次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年终的考评、奖惩,都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任务负责,在完成目标任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如不能协调解决的,可逐级上报,直至总责任人裁决,下一级责任人必须服从上一级责任人的裁决意见。
  (三)奖惩逗硬原则。根据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按规定实行奖惩。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其责任体系分为:
  (一)全省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是省长。副省长对省长负责,按职责分工对联系部门实施领导,并作为分管部门的总责任人。
  (二)秘书长、省长助理、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归口对省长、副省长负责,并协助分管省长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实施。
  (三)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目标管理负责,各部门副职领导人对本部门责任人负责,按分工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任务的实施,保证本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组织体系分为五个层次。每一层次的具体工作任务、职责如下:
  (一)省长为全省目标管理的总负责人,常务副省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动员和目标制定、实施、考评、奖惩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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