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二)字型规范,书写工整。有条件的要加用相应的外文;
(三)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不得占用人行道,影响交通;
(五)不得安装、悬挂在树木和其他市政设施上。
第九条 户外装饰灯应与路灯同时开启。其中户外装饰灯街和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及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在周六、周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晚间22点之前不得关闭,其余时间可随工作结束关闭。非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可随工作结束关同。遇有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延长户外装饰灯开启时间的,按市城建管理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户外装饰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户外装饰灯负有检查和维修责任,发现有图案或文字断亮、灯具残缺损坏的,要及时修复,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建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户外装饰灯破损,局部不亮或全部不亮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市政公共设施安装户外装饰灯的;
(三)悬挂在树木或其他市政设施上的;
(四)占用人行道,影响交通的。
第十二条 对安装广告装饰灯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告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执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缴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对妨碍、阻挠城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