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4]15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公路规费是国家明文规定征收、直接用于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目前,我省公路规费征收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偷漏和拖欠养路费有增无减,暴力抗费事件也时有发生,费源流失十分严重,直接影响了公路交通特别是宜黄公路等重点工程的建设。为确保规费征收,加快交通发展,振兴湖北经济,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41号文件规定,全省统一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公路征费稽查站(见附件《湖北省公路征费稽查站设置表》)。公路征费稽查站履行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和运政管理职责。站名、站赴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凡未经省政府批址的公路检查站限期一律撤除。各地乡(镇)交通管理站,即乡(镇)拖拉机养路费征收稽查站,只负责本辖区内拖拉机养路费征收稽查,无权检查过往车辆。
二、为保证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的有效执行,授权省交通厅统一制发“公路养路费缴(免)费标志牌”。车辆凭牌行驶,交牌报停,无牌不得行驶。征费稽查站工作人员负责对无“公路养路费缴(免)费标志牌”和无有效养路费、车购费、客货附加费凭证的车辆进行稽查。
三、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并持省交通厅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费稽查证》和《湖北省公路征费稽查证》。在未设置稽查站的路段和停车场、货场、车站、码头上,征稽部门应加强对偷漏公路规费的车辆进行稽查。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章缴纳公路规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规费征收稽查,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交通部门对无牌或无证行驶公路,欠费严重,抗拒缴费等严重违章的,征稽部门可暂扣车辆,并发给由省交通厅制发的《暂扣车辆限期补缴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妥善保管。车主接受处理后,征稽部门应及时发还暂扣的车辆。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征稽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征费,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文明稽查,廉洁征费。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配合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
六、各地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本《通知》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