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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收取“上海市公民兵役证”成本费的报告》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关于收取“上海市公民兵役证”成本费的报告》的复函
(沪财综[1994]第73号、沪价费[1994]第2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你办沪府征(1994)12号《关于收取“上海市公民兵役证”成本费的报告》收悉。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互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适龄男性公民核发的《上海市公民兵役证》收取工本费。
  二、核定“兵役证”每证收取工本费3元。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取“兵役证”工本费必须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收入统一上缴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后全额解交市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
  四、接函后请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手续,然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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