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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
发展督导费收取标准的批复
(1994年12月2日)


市成教局:
  你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标准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区县成人教育局向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培训机构(暂不含驾校),按学杂费收入的5%收取“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督导费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此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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