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乡镇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发展我区乡镇公路的关键。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集资,专用单位或个人投资、合资、贷款,动员群众和单位捐献等办法椒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区乡镇公路建设。
(一)糖厂每榨1吨甘蔗缴乡镇公路建设资金1至2元,计入糖厂糖料成本,上交县(市)糖业办公室(糖业局)统一管理,会同县(市)交通局计划使用,用于修建养护蔗区公路,由县糖办和糖厂负责组织实施。
(二)有财力的县(市)在每年编报财政预算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乡镇公路建设资金。
(三)新修建的县乡公路(不含以工代赈项目)经地、市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自治区交通厅每公里补助2万元。
(四)县(市)交通局每年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要提留一定比例用于乡镇公路建设。按规定返还给乡镇的农拖养路费要用到县乡公路养护和建设上。
(五)国家每年下达的以工代赈已列入公路建设的项目,归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六)县(市)交通局、糖业办公室(糖业局)对乡镇公路建设资金要严加管理,专款专用,杜绝贪污挪用。县(市)审计部门要对此项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
五、加强乡镇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乡镇公路只抓修建而不抓养护和管理是乡镇公路发展的重大损失,“光修路不养路,等于白修路”,因此,一定要贯彻修养并重的方针,切实搞好养护和管理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颁发的《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87]交公路字30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交通管理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93]34号)。凡有条件的乡镇都要成立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职责范围管养好公路。县(市)交通局作为乡镇公路的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交通管理站和养护道班的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公路的领导,要分工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妥善解决好养路用的砂石料场及过圩镇的排水和路政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县(市)的公安、司法、城建、工商、财政等部门,要协助交通部门对乡镇公路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流量大的村公所(村委会)要设交通委员(兼职),协助维护交通管理。
(三)乡镇公路主要依靠民工建勤进行经常性或季节性养护,行车密度大的线路要建立道班或由农户进行承包养护,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和公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