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依法共同管理首都机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行为的通知
(京口办字[1994]第42号 1994年12月5日)
驻首都机场各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施行的《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一步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地区各单位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得对这种行为的管理同口岸综合管理结合起来,不断改善首都航空港的通关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条例》的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采取如下管理办法:
一、鉴于在首都国际机场地区对收费行为实施管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直接进行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参与管理。
直接管理的区域,只限首都国际机场“工作区”,其周边地区和家属区,仍按现行政区划由当地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实施管理。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首都国际机场地区成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市政府口岸办公室驻首都国际机场地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口岸办公室空港处。
三、联合办公室办理如下事项:
(一)对驻地市属单位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负责初审并对法定机关的审批提出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