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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
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
(沪税政一[1994]135号)


  顷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国税发(1994)159号通知中第十条,关于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中的“广告发布费”是指广告代理者支付给报社、电台、电视台和杂志社等四大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不包括支付给其他部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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