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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签订技术开发基金项目合同各方为:委托单位(甲方)为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承担单位(乙方)为市属企、事业单位、各总公司(局、办)等。保证方(丙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财政资金分局根据签定的合同书,办理基金委托贷款放款手续。
  第八条 乙方使用基金委托贷款,按同期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乙方应按规定费率每半年向甲方交纳一次占用费。若乙方不能及时交纳则按复利计算本息。委托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
  第九条 乙方归还基金委托贷款时,甲方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原则上核销术开发。到期未办理还款核销手续的项目,乙方全部归还本金。
  第十条 乙方按合同规定按时完成项目并按时还款,甲方在核销基金时,按合同规定的占用费率,减半征收。已交纳的占用费办理完核销手续时,由市财政局按减征比例或数额退还给借款单位。乙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时,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能延期。最多延期一年。期满时,按合同规定的占用费率交纳占用费。乙方无故不办理延期还款手续,或办了手续到期仍不还款的,除按合同规定交纳占用费外,还应自规定还款之日起,交纳1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基金委托贷款项目完成以后,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各总公司(局、办)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验收。乙方在归还基金委托贷款时应向甲方提出经费结算报告,并附一式两份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项目技术总结及项目完成登记表(附三),由市经委科技处开据《技术开发基金委托贷款还款核销通知单》(附四),企业持支票到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还款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的技术开发基金委托贷款收取的占用费及存入银行的基金委托贷款利息,部分用于追加基金本金,部分用于市级优秀新产品、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情报、优秀设计和优秀科技管理的奖励费用。对基金委托贷款管理好,还款及时的单位,甲方将从基金委托贷款收取的占用费中按一定比例拨各总公司(局、办)科技部门,用于系统内科技管理和企业技术开发的项目补贴。
  第十三条 列入1994年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计划及以前的基金项目,在1994年底以前还款的仍按原规定执行。1995年1月1日后还款的按本办法执行。(列入1993年底基金计划内的在施项目于1995年底前还款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此同时(89)京经科字第111号、(90)京经科字第431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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