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
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接此通知后,按照此办法规定执行,同时(89)京经科字第111号,(90)京经科字第431号文停止执行。
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规定,建立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
第二条 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用途是:重点支持列入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拳头产品的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新产品项目;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联合项目;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开发能力等。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1.市财政的技术开发拨款;
2.国家经贸委的技术开发拨款;
3.本基金回收部分;
4.其他。
第四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财政资金分局)发放和回收基金。市财政局每年将国家经贸委和市财政用于建立基金的拨款,按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基金实施项目计划,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将经费划拨到财政资金分局,存入其在银行的存款户。财政资奖金分局设“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专户存储,核算往来业务。
第五条 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但对于社会效益大,带有一定风险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节能、节约原材料的新技术推广项目、高新技术应用项目、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产学研”联合工程项目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贷款的利息支出,每年可从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给予补贴。
第六条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和有关单位实施技术开发项目,申请使用基金委托贷款时,要申报项目立项建议书(见附一)在按一定程序审核后,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订基金委托贷款项目合同书(见附二)。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按先评估后决策的程序进行,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信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