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预[1994]72号 1994年10月6日)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预[1994]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所退税款应按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4]1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即所退税款属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省级预算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负担;属市地预算收入的由市地财政负担;属于共享收入的,分别由中央、省、市地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
二、关于退税的审批
1.对进口商品的退税、集中缴库的银行等中央所属企业流转税的退税、集中缴库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对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包括中央与地方各级组成的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均按规定经财政部核准,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2.一般企业消费税、增值税的退税(不含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其具体申报、审批办法,按鲁财中字[1994]4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审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执行。
3.各级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退付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由省国税局审批,具体手续按财政部规定执行,退税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一般消费税全额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一般增值税75%从中央国库退付,25%从市、地、县(市、区)国库中退付。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税退税,暂委托省国税局办理。各级国税局在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应开具一份“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中央级75%,省、市地、县(市、区)25%(按省政府确定的财政体制)。
4.一般企业申请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税收的审批权限
(1)企业申请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