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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体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体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关于本市优秀运动员退役后重新确定工资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体育委员会关于本
市体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4]122号 1994年5月18日)


  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人薪发[1994]12号)中有关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工资重新评定问题的精神,现就本市体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凡列入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确定工资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办理。
  二、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其工资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重新确定,在确定工资时可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下同)水平与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
  1.运动员退役分配到机关,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根据调入单位所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并根据其工作年限确定工龄工资。其中,获得全国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冠军或者亚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奥运会前三名成绩,以及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原享受体育基础津贴4档(245元)及其以上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一档。
  2.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在确定工资时,可将本人原体育基础津贴就近套入相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内,高出工资标准的部分暂予保留,以后随工资增长相应冲销。其中获得全国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冠军和亚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奥运会前三名成绩的,可将本人原体育基础津贴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内。
  3.运动员分配到企业单位,执行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由调入企业重新确定。重新确定的原则,按其新任的工作岗位(职务),参考本人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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