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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 
(沪人[1994]118号 1994年10月14日)



  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原制定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项目需作相应调整。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发了《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沪民优[1994]28号)。现就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市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项目:行政人员为职员职务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养老保险补贴、职务(岗位)津贴;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养老保险补贴、职务(岗位)津贴;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岗位津贴、养老保险补贴、职务(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养老保险补贴、职务(岗位)津贴。
  二、本市事业单位离、退休(含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下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项目: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离、退休时的工资,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等级工资,以及各类人员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养老保险补贴、职务(岗位)津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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