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卫生防疫
部门收取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的函复
(1994年11月10日)
市卫生局:
你局京卫物价字(1994)13号“关于提请制定卫生防疫部门收取卫生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收悉。为了规范卫生许可证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本着不调高标准的原则,确定各类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现批复如下:
1.食品卫生许可证 每证10元
2.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 每证10元
3.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每证10元
4.北京市高层建筑给水卫生许可证 每证10元
5.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每证10元
6.北京市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每证10元
7.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每证10元
8.北京市消毒药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证 每证10元
9.进京销售消毒药械准销证 每证10元
10.北京市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证 每证10元
11.北京市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许可证 每证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