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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等关于《上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3.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及其以上的,按三项之和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三项之和的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三项之和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三项之和的70%计发。
  技术工人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50%计发。
  技术工人退休(职)时计算退休(职)费的奖金,按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以本人退休(职)时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数额。
  4.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及其以上的,按两项之和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两项之和的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两项之和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两项之和的70%计发。
  普通工人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时的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50%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职)时计算退休(职)费的奖金,按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以本人退休(职)时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数额。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后的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1.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及其以上的,按两项之和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两项之和的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两项之和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两项之和的70%计发。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50%计发。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时计算离退休(职)费的津贴,按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以本人离退休(职)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的数额。
  三、若干具体政策
  1.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老专家、起义人员、党外老同志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仍可按国发[1986]26号、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统通[1988]5号、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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