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
人事局等关于《上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
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4]21号 1994年11月17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的人员计发离退休(职)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范围对象
本办法适应于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职)的人员。
二、离退休(职)费的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的人员,离退休(职)费按国家规定的下列办法计发。
(一)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离退休费的计发办法
1.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数额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本人退休时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及其以上的,按两项之和的88%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两项之和的82%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两项之和的75%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两项之和的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两项之和的4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