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集体股中量化给职工股份中的基本股和工龄股,按股份分享股息。
二、对集体股中量化给退休职工的股份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退休职工。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发记名股权证,该证明不上市交易,不计付股息,只作为产权凭证和分红依据。如需印发股票或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按上市股份制公司的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只能经董事会同意在本企业内转让、抵押、继承或馈赠。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等情况,其职工个人股股金,可根据《企业章程》和经营状况全额或部分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第五章 组建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原有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资产所有者讨论决定企业是否改组,作出改组决议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牵头召集资金投入各方及有关单位,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存量资产进行清理、评估。本着以下原则界定产权归宿:
1.凡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4.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
5.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除当时国家明确作为国有资产投入的外,由原企业的直接投资者和职工集体所有;
6.对投资主体不清和难以判定的资产划归集体所有。
划清产权归属后,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核实,并全部折价入股。
(二)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改制申请报告,并经当地体改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3.改组方案、集股说明和筹款方式;
4.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入股情况;
5.企业章程;
6.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凡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产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