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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从非董事股东中产生,并由企业工会产生一名职工代表参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二)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行为,可对董事会和经理的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现疑问可以企业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监事会有权为企业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其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集体建筑企业,可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宿设置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和法人股。
  (一)个人股。由劳动者个人以其合法财产折价或以资金、技术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二)集体股。企业历年公共积累自我形成的全部存量资产折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持有,职工持股会的成员由职工大会推举的股权代表组成。
  企业可根据情况将集体股中一部分或全部按职工工龄、贡献、技术责任大小等因素一次性量化给企业原有职工个人,量化给职工的这部分股份根据企业情况可分成基本股、职务及贡献股和工龄股,记录在职工个人名下(不发股权证),作为名义股参加企业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的依据,但其最终所有权仍属企业集体所有。
  (三)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法人投资者所有。
  第十四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集体建筑企业应因地制宜确定各种股份在总股份中的比例。适当扩大个人股比例,个人股占总股金的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职工均应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适当控制外部股份的占有额。
  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可根据需要雇用一部分临时工,但临时工原则上不应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第十五条 集体建筑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应搞好退休职工的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工作,对其股份划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可采取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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