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应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协商产生。董事会一般不少于三人。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目标和质量安全计划,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的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减股本和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清算及章程修改的方案;
(五)任免企业经理,并根据企业经理提名任命副经理和企业三总师;
(六)提出破产申请;
(七)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必要时可根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企业经理提议,召开特别董事会议。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股东(代表)大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和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对企业的重要经营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经理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招聘或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理领导企业的经营活动,主持日常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二)拟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预、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的股息红利分配方法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任免和调整包括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五)提请董事会任免或解聘企业副经理和三总师等领导人员;
(六)决定对企业职工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七)董事会授予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一般由董事长直接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有些企业可由董事会赋予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两个文明建设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