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试行办法
(1994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集体建筑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积极稳妥地推选股份合作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结合我省集体建筑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是指集体建筑企业职工和社会从事建筑业的人员,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作为股份投入,按“自愿入股、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联合起来从事土木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敷设和工业及民用设备安装(含各类电梯、电扶梯的安装与维修)工程的施工和构件生产等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拥有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在承包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依法纳税,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要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的原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
第六条 由社会人员自愿以资金、实物和技术等联合,共同从事建筑业的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章 企业管理体制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的股份持有者为企业股东。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涉及董事会成员变动、股份结构变化、生产经营方向转变、投资决策变化等重大问题应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股份合作制建筑企业应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