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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高中美容美发专业收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高中
美容美发专业收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
(1994年12月2日)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职业高中收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职业高中美容美发专业的学杂费收费审批管理进行改革试点,其收费标准由市教育局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制定,并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备案。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学杂费的管理仍按京政发(1994)3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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