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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失效]

   中央、市级企、事业与区、县属企、事业(或其它单位)联营、合营的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按合同规定的分红比例(或投资比例)划分市级和区、县级收入开两套缴款书,分别交入市金库和区、县金库。
   区、县属各单位应缴的营业税,缴入各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5、个人所得税
   中央和市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上缴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
   区、县属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入区、县级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6、土地增值税
   7、土地使用税
   中央和市属单位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缴入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
   区、县级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按照市、区县各50%比例分成,开两套缴款书,分别缴入市金库和区、县金库。
   8、车船使用税
   征收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收入,全部缴入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
   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交纳的车船使用税,缴入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
   区、县级单位和个人交纳的车船使用税,缴入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上人。
   9、房产税
   10、印花税
   11、筵席税
   12、屠宰税
   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交纳的房产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缴入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
   区、县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房产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缴入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13、教育费附加
   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上交中央财政外,其它中央各单位及市级各单位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均缴入市金库作为市级专项收入。
   各区、县属单位和个人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缴入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专项收入。
   14、地方企业所得税
   (1)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包括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交纳的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市金库和区、县金库。
   (2)集体企业所得税
   按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市金库和区、县金库。
   (3)私营企业所得税
   就地缴入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4)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由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私营、及个人入股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缴入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
   由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交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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