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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4]第157号 1994年12月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为保证地方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各级国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市 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入库级次进一步明确规定,望各区、县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要与当地银行(金库)密切联系,其同遵照本规定执行,任何人均不得自行变更。
  二、根据规定的入库级次,各区、县、各税务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人行、国税、地税联合下发的京财预[1994]第1684号文《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的规定》正确使用各级级次的税票专用图章。
  三、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十月一日以后入库的税收收入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要在12月底前纠正。

北京市地方税收入库级次的规定

  一、市级收入
   1、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或市属、区县属单位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中央和市属、区县属各单位及私营和个体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金库。
   3、资源税
   除海洋石油资源以外的各种资源税款,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二、市级与区县级共享收入
   4、营业税
   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市级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市级各单位所属的其它企、事业劳服公司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均作为市级收入,就地上缴市金库。
   邮电,民航等部门,以及各银行所属各区办事处和各县支行的营业税,均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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