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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九、本市对帐簿不健全的乡镇集体建筑施工企业应缴所得税实行“征收率”的办法。实施上述“征收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94)001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减征10%的照顾,减征的税款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十、对以乡镇企业投资为主(占50%以上)的联营企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94)001号文件的规定,按应征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十一、关于检查出的利润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256号文件规定:“对查出以前年度收入形成的利润,不能享受各项优惠照顾,包括各项税前提留、税前还贷、弥补亏损等。”
  十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1号文件,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企业的减免税款,应按照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631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所得税款,应记入‘盈余公积金——减免税基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减免的税款,企业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能用于个人分配。
  十三、为促进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交易活动,推广技术成果,经研究,1994年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技术性收入仍按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1)83号文规定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256号文件规定,“对专门从事回收、加工利用再生资源的集体企业所取得的纯收入……可根据企业的困难情况,从一九九二年起给予适当减征所得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并根据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6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对我市回收行业在今年内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2.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有关工资核算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3.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知》(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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