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
《通知》第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时,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按实际分回利润数,直接弥补亏损。
按照
《通知》第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中方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财务制度或税法规定计提、摊销或列支费用,或少提、少摊、少列费用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提醒纳税人予以调整,如果纳税人不愿调整,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将此视为企业对权益的自动放弃,税务机关可以按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而且纳税人当年未列支的费用,在以后年度不允许补列。
五、凡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二级公司或总公司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今年汇算清缴暂维持原办法。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但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尚未制定具体办法,因此今年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待明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的具体办法明确后,再按照新文件执行。
七、我局与市司法局以京地税检(1994)53号文下发了“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按照规定征收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其税前扣除项目今年暂按财务规定予以扣除。
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人员享受减免税,其中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包括从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精简下来的人员,只要按照市劳动局京劳服发字[1994]368号文件第五条第二点具备规定的证明文件即可。即:“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需由本企业上一级劳动部门开具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需由本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开具证明)”。但是,安置的富余人员中集体企业精简下来的人员不计算在待业人员数字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