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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17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2000号《关于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有关工资核算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京财工(1994)2016号《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间与退补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后45日内申报纳税到年终后4个月内,可暂用“递延税金”反映应退或应补的税款。
  二、根据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63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局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严格审核其本年度亏损额是否真实,然后对企业弥补上年亏损情况及年限进行审核,其审核表由各区、县局自行设计印制。
  企业如上年度亏损,本年度在月份、季度预征时视其具体情况进行预征。即:如果季(月)度所得额不足弥补亏损额的,企业可以于月份、季度预征时自行弥补,年终由税务部门审核;如果季(月)所得额弥补亏损后还有所得额的,应就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进行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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