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省水利局、省物价局关于澄迈县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4日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物价局、水利局琼价费[1994]323号发布)
澄迈县物价局、财政局、水电局:
澄迈县是全国第二批
水土保持法实施试点县,为便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在海南省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规定未出台之前,同意澄迈县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的管理使用等暂按以下的规定执行,海南省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收费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不能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后由水利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三、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标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保设施的损毁情况计收。对林地、草地等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0.5~1.00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护坝等工程措施可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建时按破坏地表、植被面积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每平方米预先交纳治理费1.0~2.0元,最后按实际工程费用决算收齐。
3.在生产过程中,排弃的废渣、废砂等物质,按排弃量每立方米交纳治理费1.0~3元。
4.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挖砂取土等生产开发项目,不便按上述标准收费的,可按产品销售价的1.5~2%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