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磷化工市场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磷化工市场的通知
(鄂政发[1994]15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我省磷化工资源优势,加快磷化工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磷化工业快速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武汉建立湖北磷化工市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磷化工市场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直各有关单位及运输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名单附后),归口石化厅具体管理。管委会负责对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调处理磷化工市场运行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部门、地区间的关系。日常事务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二、磷化工市场为区域性磷化工物资专业(批发)市场,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服务于省内外磷化工企业的市场交易,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磷化工市场应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依托产地,连结销区、放开经营、搞活流通,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初期从现货起步,逐步发展到期货交易,进而与国际期货市场接轨,使交易国际化。
  四、磷化工市场要引入市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依法组织交易,防止不正当竞争,减少资源浪费和效益流失;通过提供系列化服务和适度调控,调节需求,搞好有效供给;通过有效结算,减少货款拖欠,维护供需双方利益;通过运用磷化市场的调节功能,促进磷资源的深加工和磷化工产品的结构调整。
  五、为支持磷化工市场的发展,凡进入磷化工市场交易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凭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专用证明,在回原地缴纳资源税后,当地税务部门按已纳税额的50%办理退税;(二)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当地税务机关按已征税款的10%返还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三)享受资源补偿费的减、免优惠。此外,对磷化工市场,从开办之日起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市场所需的铺底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解决。
  六、铁路、航运部门要积极安排解决运力问题,有关事项,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

                                                       1994年11月10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